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等有关规定,为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的规范应用,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2日
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