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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通知

2020-07-09 10:30:20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作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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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农规字〔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由省农业农村厅授权或者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鉴定包括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

推广鉴定适用于有现行推广鉴定大纲的农机产品,并采用已公布的全国通用的推广鉴定大纲。

专项鉴定适用于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农机产品,并采用江西省或其他省(市、区)发布的专项鉴定大纲。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五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负责专项技术鉴定大纲技术归口管理;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专项鉴定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六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 强化农机鉴定对全省农机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

第八条 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程序:

(一)省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

(三)省农机鉴定机构组织相关承担单位依据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省农机鉴定机构组织专项鉴定大纲的审定。审定采用专家组会议审查形式,通过表决方式确定审查结论,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审定。审查结论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五)省农业农村厅公示、批准、编号、发布专项鉴定大纲;

(六)省农机鉴定机构在专项鉴定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大纲文本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农机鉴定平台”),即为完成备案。

第九条 专项鉴定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省农业农村厅或省农机鉴定机构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照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公布实施。

第十条 采用其他省(市、区)发布的专项鉴定大纲时,可结合江西省实际调整适用地区性能试验内容,以专项鉴定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布。

第三章 指南发布

第十一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当每年制定或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和要求,依据农机推广或专项鉴定大纲开展农机推广或专项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指南制定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积极作为、挖潜扩能,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确定鉴定产品种类范围。

第十三条 指南应包括产品的类别、品目、名称、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公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全国农机鉴定平台。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自愿申请。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

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者通过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省鉴定网络平台”)填写《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提交申请。同一产品不得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重复申请。

申请者填报完毕后,下载打印《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一同寄送至受理的省农机鉴定机构。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七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格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五)申请前5年内未有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等行为,以及未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农机鉴定时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产品照片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产品合格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六)产品创新性评价材料(如适用);

(七)可采信的安全性检查报告、实地试验验证报告(如适用);

(八)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申请者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所提交的文字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

第二十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

第五章 鉴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依据鉴定大纲要求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审核必要的技术文件,开展试验鉴定工作。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如申请者在15个工作日之内不进行处理,则由省农机鉴定机构安排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机鉴定内容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农机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共享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能力。共享鉴定资源或采取任务委托等合作方式开展农机鉴定的,由受理或牵头承担任务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可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要求,采信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省农机鉴定机构采信申请者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应严格审查检验检测的依据、结果、结论的准确性和申请企业及产品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的省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六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信息及相应的检测结果,在公布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产品颁发相应的农机鉴定证书,并在颁发农机鉴定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信息及检测结果上传至全国农机鉴定平台。

第六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式样执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统一格式。

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不再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证书失效。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规格为A4竖版(式样见附件2)。

证书编号由省农机鉴定机构统一编写,其由鉴定类型、颁发年号、受理机构代码、鉴定承担机构代码和颁发顺序号组成。编号规则如下:

T(或Z)****XXYY####

其中:T表示农机推广鉴定,Z表示农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XX表示受理机构代码

YY表示承担机构代码

####?4位顺序号

第二十九条 农机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分为农机推广鉴定标志和农机专项鉴定标志,其名称分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3)和“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章”(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4)。

第三十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生产者依据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中的二维码由省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省鉴定网络平台生成,申请者自行下载制作。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的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改变,应当在3个月内向颁发证书的省农机鉴定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农机鉴定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并按要求进行发布和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农机鉴定平台。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第三十二条 大纲规定需要鉴定机构确认的产品变更,生产者应向受理的省农机鉴定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符合要求的,省农机鉴定机构按照大纲规定实施,并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BG36###

其中:****?4位年号

BG表示变更项目代号

###?3位顺序号

第三十三条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的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应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不允许发生变化。

第三十四条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可向颁发证书的省农机鉴定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一) 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 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变更;

(四)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

(五) 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 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等方式进行。

日常监督是指鉴定机构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前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监督对象、参与人员、内容方式、判定规则和处理办法等,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实施,按比例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企业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三十八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应通过省鉴定网络平台和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布监督投诉联系方式,便利公众对获证企业及产品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关注相关职能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监测获证产品有效期届满注册情况,加强获证产品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撤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号或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七)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

第四十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本办法,对违规生产者作出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生产者对监督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农机鉴定机构提出。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有关调查处理材料应留存备查,保存期3年。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撤销其证书;无法联系的生产企业,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注销其鉴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完成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后,公布结果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违规企业和产品,编制监督工作报告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十四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对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申请、撤销所获鉴定证书等处理,并予公开通报。

第四十五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农机鉴定人员由所在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鉴定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由省农业农村厅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资格、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农机鉴定档案保存期(含证书注册延展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四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将农机鉴定工作成效纳入对鉴定机构的绩效管理考核,加强监督。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理申请、完成鉴定的产品情况;

(二)制修订大纲情况;

(三)信息公开与上传平台的情况;

(四)企业投诉情况;

(五)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六)承担、完成农业农村部农机鉴定总站组织的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安排的鉴定工作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式样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4.农业机械专项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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