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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农机办发〔2016〕76号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委、中心),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
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陕政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情况,我局对2011年9月14日印发的《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陕农机发〔2011〕4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点击下载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