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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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01409QT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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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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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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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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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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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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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因农机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按所负责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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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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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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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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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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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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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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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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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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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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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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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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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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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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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效能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与火车发生的效能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阶段:农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对农机事故车辆、机具、物品、尸体以及事故现场状况、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责任认定阶段: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4.送达阶段: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5.调解赔偿阶段: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6.事故报告阶段: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7.行政处罚阶段:农业主管部门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8.告知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农业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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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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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法定程序受理报案的;
2.指派不具备资质、法定资格的人员处理案件的;
3.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事故认定的;
4.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6.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7.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离职守的;
8.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索取、收受贿赂的;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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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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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负责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体实施该项职权;
乡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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